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建城执罚决〔2025〕3号

来源:金属破碎机系列    发布时间:2025-03-28 06:10:21

  当时方位:主页政府信息揭露法定自动揭露内容处分/强制行政处分决议

  当事人:黄**,性别:女,民族:汉,出世:1949年9月,居民身份证号码:9******, 电线, 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路*号。

  依据网友正派面条888于2024年12月14日在今天头条告发有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燃烧严峻污染空气。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组处露天燃烧发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查询。

  现查明,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组**地道出口旁享有汽修院内花卉基地处露天燃烧树枝、落叶发生很多烟雾,对周围的环境形成污染。我局执法人员采纳比较有用办法现场熄灭火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制止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则。

  依据四:建始县推动中心、省环保督察反应问题整改作业指挥部办公室《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要点使命清单》。

  2024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建城执责改通〔2024〕178号),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燃烧,采纳比较有用办法熄灭燃烧的树枝、落叶。当日对当事人整改状况复查,提出如下定见: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建城执罚告〔2024〕178号),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抛弃陈说、申辩、听证要求。且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抛弃权力请求书》,自愿抛弃陈说、申辩、听证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款:“违背本法规则,在人口会集区域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许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分款伍佰元(5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议书到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交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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